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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简称为台州塑协。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从事塑料行业(包括塑料原辅材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生产、贸易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并促进本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台州市工业经济系统行业协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政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开展台州塑料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五)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接受政府参与行业生产技术监督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推进实施品牌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七)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和培育塑料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的建设和特色企业的共建工作;

(八)参与科技成果项目评估,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增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承担技术咨询;

(九)推动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引导行业为绿色生态、循环经济建设和建立节约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参加国际会议和国内外考察活动;

(十一)组织出版协会的内部刊物,建设和维护协会网站和运营好微信公众平台,提供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技能等各项培训,邀请专家来台州讲学、交流;

(十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塑料加工及相关行业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台州塑协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名誉,不进行有损于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四) 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五) 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协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同级协会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0日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